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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
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重[2001]326号 2001年1月8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2002年春节运输即将来临,为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防止乱涨价“宰客”现象的发生,根据我省情况,现就加强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春运期间干线公路客运票价不提高,也不搞春运加价。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6]湘价重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运物企业和其他经营运输业户一律不得自行加价、扩大运价上浮幅度。现将省会长沙至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干线公路(包括市、州政府所在地之间的干线公路)旅客运输的最高限价(不含客附费、通行费)重申如下(元/人公里):
  高级客车运价费率(不含客附费、通行费)(元/人公里)为:
  高二 0.29
  高一 0.25
  高一 0.25
  高一 0.25
  省际间的公路旅客运输仍实行同线路、同车型对等原则计价.各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湘价重字(1997) 334文件执行.
  二、省管干线以外的支线公路客运票价春运期间是否上浮,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凡拟在春运期间实行上浮的,应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1)1429号《关于公路春运客运浮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后)精神和《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再行决策。
  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客运站场张贴或悬挂票价表(牌),公布客运票价标准和旅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坚决取消价外收费。除车辆通行费和客附费按规定收取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购买原则并单设窗口办理。禁止在售票时搭售和强制收取。
  五、各级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当地客运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所有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经营业户,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同时做好春运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旅客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安全。春运结束后,各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要将春运期间运价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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