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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健全完善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将我局就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
  1、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
  2、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资格。
  3、 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发票法规。
  二、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条件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由用票单位自行提出,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使用的发票有特殊需求,市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适用其需要的,用票企业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
  三、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系统企业自印发票的管理工作。企业自印发票的式样及审批表需经分局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安排印制和投入使用。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和条件,以及自印发票的式样,并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首次办理自印发票的式样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需一并报市局审批备案。以后续批凡自印发票的式样没有变化的,可不报市局审批。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于批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后的3日内,将批准印制的数量和具体承印企业名称报送市局票证中心,以便票证中心加强对承印企业防伪专用品的供应与管理。
  4、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办理自印发票的申请,需持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及相关的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凭税务机关下达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5、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将增设“首批”或“续批”和“市局审批”栏目,同时增加《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报批备案份数,即:凡首次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的,市局和发票承印企业需各留一份备案;凡办理续批手续不需市局审批的,发票承印企业也要留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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