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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
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规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采用玻璃做建筑材料的,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等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四条 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建筑工程部位,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
  (一)幕墙;
  (二)各类天棚、吊顶;
  (三)观光电梯;
  (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七)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
  (八)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
  (九)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条 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含进口安全玻璃与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各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必须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认定资格的产品和由取得认定资格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或资格认定证明应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第六条 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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