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货物中无任何变卖价值及涉及黄色、反动、淫秽等内容的,要根据总署有关规定做销毁处理。
(七)武器、文物、金银、珠宝等物品需交国家规定的专管部门处理。
(八)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24条规定办理。
三、变价审批
(一)凡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货物,调查局审价人员均应及时做好询价、审价、处理工作。拟定的货物保留价或变卖价及变卖去向要经处长、局长审批。涉案及提前变卖货物要经关长审批。
1、拍卖货物,审价人员要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并参考拍卖部门的报价确定拍卖底价,并注明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行情、货物的品质状况及定价依据等。
2、非竞拍货物,审价人员负责审核收购部门的报价。合理确定变卖价格,并注确定价理由。
3、需做品质鉴定的涉案货物,审价人员负责或委托拍卖部门到有关机构做正式鉴定,并将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书存档。
(二)案件未结需提前处理的货物,要按总署有关规定,由调查局审理处或侦查局法制处拟写提前变卖报告,由调查局接货人员拍照或留取必要的样品,待总署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公开拍卖。
(三)销毁物品应由调查局接货人员填写销毁审批单,注明名称、数量(重量)及销毁原因,报处长、局长审批后,由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帐上注销。数量大的特殊货物可由企业负责销毁,交货单位和调查局接货人员到现场监销,并做好记录和拍照工作。
(四)价格审批单批复后,调查局核销人员依据审批单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接货人员凭委托合同开据出库单。受托单位凭出库单提取货物。
(五)委托合同签定后,调查局核销人员负责督促、监督其执行情况,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算帐目,上缴货款。无法按期结算的应将原因及解决办法书面报告领导。
(六)竞价货物一般不调价,因市场、货物质量等原因需调整价格的,由受托部门写出调价申请,价格下浮10%以内的;由调查局审价人员审核同意后办理调价报批手续:价格下浮10%以上的,需聘请专业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后再报批。
四、货款交纳
(一)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抵押货物变价款在拍卖成交2日后,调查局核销人员根据受托方的成交记录,按30%的缉私补税收入和70%的缉私罚没收入分别开具《海关缉私罚没收入(缉私补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由拍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