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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浦、高淳、溧水、江宁四县(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浦、高淳、溧水、
江宁四县(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1]23号 2001年1月15日)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京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测算情况的报告》(宁价工[2000]398号)收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你市江浦、高淳、溧水、江宁的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14号、计价格(1999)1024号、计基础(2000)212号、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同意你市江浦、高淳、溧水、江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先实行同价。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所辖的江浦、高淳、溧水、江宁农村公用变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即四县(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其他用户的用电价格水平暂不变,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苏价工(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坚决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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