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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5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3号 2001年1月1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需要,市局决定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以下称“新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推广“新申报表”的工作安排。
  依据市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施方案的报告》”(京地税企[1999]215号),对“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分三个步骤:1、1999年在我市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试用;2、2000年在我市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扩大使用;3、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2001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使用(具体推广要求另文明确)。
  二、试行“新申报表”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对试行“新申报表” 意义的认识;要结合市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贯彻实施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申报表”的能力,并加强对试点单位使用的“新申报表”逻辑关系、内在质量的审核,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及案头稽核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要对试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新申报表”可操作性及试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发现问题要随时向市局反馈。1999年度暂没有“新申报表”试点的区县局、分局要同时做好推广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1999年试报工作总结于2000年5月15日以前报到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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