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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2000]227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局已于2000年10月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本市情况,经研究就贯彻《暂行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项税收征管质量比率为考核内容,以现行我局计算机网络中存贮并使用的有关征管数据为基础,严格按《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执行。
  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对象是北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其所属各税务所(稽查所),市局负责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进行考核,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对所属税务所(稽查所)进行考核。
  三、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时限,采取按年、按季与按月相结合以季度考核为主的考核形式,其中欠税增减率按年度考核,登记率按季度考核,其他各率按月度考核。
  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法:采取自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按季(月)对本单位税务所(稽查所)的有关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对按月考核的项目,其报送的相关内容为季度内三个月考核指标的加权平均数,市局将按各单位报送的情况按总局《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按季进行考核评比,并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市局征管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考核,并将每季的考核评比结果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反馈给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考核评比结果一经确认,一律不作更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评比结果纳入市局“双文明”考核工作。
  六、总局《暂行办法》中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的几点注释。
  (一)登记率中:2.指标口径中“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未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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