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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1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原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自1994年1月1日起改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2.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执行
  各区县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得擅自减免,但个别企业照章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市政府批准解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退库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减免税照顾时,在未办妥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前,其对应于应享受减免税照顾部分的已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随经批准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已入库税款的退库程序,同时办理相应退库手续。
  凡不属于正式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业务收入,其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税额,无论是否退库,均不得办理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退库手续。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税手续
  依照上述规定,准许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手续的业务,凡同一纳税户同类业务收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教育费附加退库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执行;在此标准以下的退库项目,可经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执行。

  附件: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提纲


  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的交接工作,请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营业税管理科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交接,即:填写政策文件交接清单;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接户数统计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
  一、自建立地税系统以来的征管资料的交接
  征管资料的交接包括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两部分内容。
  政策文件是指现存的自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开征以来全部有效文件,包括从原北京市税务局交接的相关文件及组建地税系统后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在交接时要将发文单位、文号、题名列出清单,并将清单附在上报市局的交接工作报告中。
  征管资料是指自组建地税系统以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情况,包括报表、收入分析以及相关统计资料。为了保证此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地方税管理科按照规定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户数统计表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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