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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同一纳税户同类业务收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退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教育费附加退库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经市局批准执行”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15号 2001年1月11日)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人[2000]500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落实由地方税管理科划归营业税管理科负责。为确保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交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深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重视此次交接工作,组织、协调好地方税管理科和营业税管理科,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局在正式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工作期间,必须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日常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二、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要对组建地税系统以来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后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提纲的要求,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并将该表和相关资料尽快移交给本局的营业税管理科。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月报表、收入分析的上报时间随同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有关时限要求执行:月报表为每月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收入分析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四、各区县局应将交接情况于2001年3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一式两份同时报送营业税管理处和地方税管理处,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交、接两部分内容。
  五、有关税费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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