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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
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51号 1996年8月20日)
各分局:
对国有企业在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42号文已经予以明确。
对集体企业按照国务院布置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帐务调整,其增值部分,经研究,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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