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
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