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出口电池新规定的通知
各报检单位:
根据国家局《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为配合作好这项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请各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出口电池产品时遵照执行:
1、自2001年3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报检时除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2、7月1日以前未经备案已运抵口岸的进口电池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商可出具担保证明,将货物移至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查验仓库,并按有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