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税收
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1]109号 2001年2月1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6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对会统报表的要求及2001年元月份会统报表上报情况,现将有关新增报表和项目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报表:
(一)《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两项之和。
(二)《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一栏暂不填列。对银行代征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反映在本表的“提取代扣手续费”栏内。
(三)《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应征查补税金”栏为年度填报。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
1.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栏有数。其“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的“制造业”栏。
2.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和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人的所属产业(或 行业)兼顾实际征收税种及品目划分统计。
3.就“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其实际征收行业 来划分统计,不得与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并统计于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
4.对2001年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在今后划归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后,其对个人征收部分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其余部分则按企业或单位的所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各相关栏。
5.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其主要 税源分别统计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相关行业栏,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栏一般不再反映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