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在改制中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改制形式。改制的主要形式为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
四、改制程序
(一)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按隶属关系,企业将《企业改制申请》、《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县税务机关备案。
(三)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办法》和《
北京市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拟改制企业到工商机关和有关部门办理改制手续。
(四)取得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改制企业名单,由区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继续享受福利企业待遇。
五、政策措施
(一)福利企业改制后,凡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改制前减免返还税金形成资产的处置
1.国家对福利企业历年减免返还税金及由此形成的净资产,设置“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原则上按改制时评估净资产的25%提取国家扶持资金。历年减免返还税金不足净资产25%的,可按实际减免返还税金提取。国家扶持资金作为股权,参与分红。
2.国有福利企业的国家扶持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的国家扶持资金界定为集体资本金。福利企业改制后,国家扶持资金继续由企业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三)改制时有关资产的处理
1.福利企业改制时,要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坏账、呆账及待处理资产损失,报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依次冲销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实收资本。
2.困难福利企业改制前欠发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抵扣或转为职工股金。
(四)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利润的分配使用
1.按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可供分配利润的总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