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民公发[2001]48号)
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济委员会(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
(2000年12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号)的精神,加快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步伐,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福利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根据福利企业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改制,使福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方向。社会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改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