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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战士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退役战士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11号 2001年2月1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战士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退役战士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1998]88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1999]32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函[1999]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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