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邮电局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减免[1995]10号 1995年8月3日)
深圳市邮电局:
你局深局计字[1995]28号《关于免交一九九五年所得税的请示》收悉。为扶持我市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第
四条第(六)款和市政府深府[1992]487号《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邮电实行优惠政策的批复》规定,对你局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给予免征照顾。免征的税款专项作为邮电通信发展基金,由市运输局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