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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无锡锡山区、惠山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无锡锡山区、
惠山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
(苏价工[2001]51号 2001年2月13日)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送〈锡山市“撤市建区”后电价同城同价的实施方案〉的报告》(锡价管[2001]第22号)收悉。经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批准,锡山市实行“撤市建区”,即撤销锡山市,组建锡山区和惠山区。现就两区电价执行中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你市锡山区、惠山区的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意锡山区、惠山区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城同价,即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农村其他用户的用电价格水平暂不变,仍按省物价局《关于无锡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苏价工[1999]410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坚决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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