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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
统一启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通知
(湘价服[2001]24号 2001年2月14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自2001年4月1日起统一启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启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是贯彻落实《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加强服务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物价部门要指定一个科室(股)统一负责办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全省统一启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后,现行全省及有关地市使用的《湖南省服务收费许可证》、《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一律废止。
  三、为规范管理,降低成本,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证》正、副本及申请表(申请表式样附后)由省统一印制,分级发放。省直和中央在长各经营服务单位,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物价局申请《登记证》,市州和中央、省派驻其市州的经营服务单位,由市州物价局核发《登记证》,县(市、区)级经营服务单位按隶属关系,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县市物价部门办理《登记证》。
  四、服务价格登记证工本费按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为规范办证管理,适用办公现代化需要,《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正、副本内容要求用电脑打印,全省统一样本、统一格式。打印软件由省局负责研制。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建立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系统,并由此加强服务价格统计工作,逐步实现物价管理工作现代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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