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
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9日)
为方便纳税人,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代征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单位。
2、凡已在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农业银行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农业银行储蓄所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税。
3、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的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止。
2、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确认上年度已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3、在代征税款时要打印完税证,第一联(收据联)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纳税标志背面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填写车辆牌证号码,纳税人纳税后代征单位把完税证第一联及纳税标志一起交给纳税人。
4、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 0.50元。
5、市农业银行每日向市地方税务局传递代征各种车辆辆数、税款金额等信息资料。
三、税款解缴:
1、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及工本费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7日,要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
2、农业银行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并按照基础信息资料逐辆进行统计汇总。
纳税标志的工本费收入由农业银行在征期结束后,划转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帐户。
3、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票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