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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四)出口企业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远期结汇证明到期是否补齐了有关单证。
  (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作销及免抵退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其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出口报关单以及外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凡未按规定核对信息的,不予批准免抵退税额,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应追缴已免抵退的税款。
  (六)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额的确定是否严格按照京国税进[1998]623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并予以调库,即: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应退税额。退税额的确定是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即:当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本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九)由于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2000年底已经到期,各局应将执行出口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清算的重点之一,对出口收入的确定、免税凭证的提供、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等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不留死角。
  (十)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出口税收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号)文件严格执行并进行清算。
  (十一)对2000年度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的备案单证要进行清理,在清算期内备案单证仍不齐备的,其已退税款要开票限期补库。各局还要根据清算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审定2001年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清算报表的填报要求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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