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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算的总体要求
  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和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清算的规定,结合本局的情况,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清算工作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清算面要达到100%。
  二、清算的重点内容
  各局在清算工作中,要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清算核查:
  (一)出口退(免)税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京国税进[1997]174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部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办理“不予免抵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三)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是否按规定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在清算期内补齐有关手续。
  外(工)贸企业将这部分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其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京国税进[1997]174号文件的规定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未按规定取得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企业,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不得对进口料件计算抵扣税款,企业自行计算抵扣的,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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