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
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交接办2001年7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市政协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交接办:
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
2001年3月2日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移交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企业脱钩后的交接工作,根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0]51号)精神,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接办)研究,移交企业的交接工作,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移交企业
脱钩企业中,凡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脱钩办)按京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审查确认符合移交条件并报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脱钩领导小组)批准为移交的企业。
二、移交方式
1.属地移交:将移交企业移交给该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由区县交接办负责确定具体接收单位;
2.经市政府批准,新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
3.经市脱钩领导小组批准,按系统整体移交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
4.特殊情况的移交企业,经批准定向移交。
三、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移交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移交企业按时向市交接办填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移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表一、表二、表三)。
2.移交企业性质为公司制企业(含合资企业)需移交的股份,由持有移交股份的单位按市交接办要求的时间上报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交由市交接办处理的决议(见范本一),同时将企业股东名册、股份比例、董事会成员名单,一式五份,报市交接办。
3.各区县交接办按京办发[2000]51号文的精神,做好接收企业的准备工作,并拟定具体接收单位方案。
4.定向移交企业,需按要求向市交接办报送双方书面交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