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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传递
  (一)省局稽查局和各市、州国税稽查局都应当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设立电子信箱,并将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省局。
  (二)发票协查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子信箱传递,未通电子信箱的地区,则采用传真机传送,重大案情应专人报保送纸质案卷。
  (三)负责接收信息的人员应当每天查看电子信箱,检查是否有协查信息,如因故不能及时查看,也应交由他人查看。
  (四)所有传递环节都应当注明经收人、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和日期。
  四、协查
  (一)所有发票协查函件等都应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协查,但其中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贸企业的协查函件,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贸投资企业的协查函件, 由省局涉外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我省开出的发票,应先到省局征管处进行核查,确属我省的发票,再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的人员发送到有关市、州进行稽查,如不属我省的发票,则按有关回复程序直接回复。
  (二)各地稽查局接收到协查函件后,应接函件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协查,凡涉及本辖区开出的发票,先到征管科进行核查;各地稽查局、征管科不科拖延、积压、敷衍了事。
  (三)协查取证要求:
  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2、开具或取得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和外销发票的复印件。
  4、是否有出口货物出口电子信息。
  5、信息内外销合同及运输凭证、货物入库凭证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6、增值税税款是否已经抵扣或办理退税。
  7、问话笔录。
  8、违法处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以上八项内容应当如实索取并填报,凡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复印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
  五、回复
  (一)凡国务院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国务院出口退税调研组、807专案组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应由各级稽查局查实后,报当地国税局局领导签批后,逐级上报省局稽查局汇总后函复。
  (二)凡各省市自治区直接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在省局转发之后,由各级稽查局查实,再由各市州稽查局汇总后,报市、州国税局局领导签批后,直接回复有关省市,并将回复材料及《协查函件统计表》抄送省局。
  (三)各地在协查中,如确因案情重大或复杂,不能按时完成协查的,应当先行电话反馈信息,待继续查实后,再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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