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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B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在办理“两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实施金税工程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2、税务稽查。评定为B级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两年稽查一次,但不包括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以及省级以上(含)国税机关部署的专项稽查。
  3、税款预储。实行税款预储。
  (三)C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办理“两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实施金税工程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2、税务稽查。此类一般纳税人属于重点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下户稽查,每年可以不少于一次。
  3、税款预储。严格实行税款预储。
  第八条 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一并进行,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纳税信誉等级标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中,申报自己的纳税信誉等级,报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由县(市)国税局(分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审批。市(州)国税局应成立由税政法规、稽查、征管、计财等部门组成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对评定为相应纳税信誉等级的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A级的一般纳税人,由省国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国税局(分局)随时上报市(州)国税局予以降低其纳税信誉等级。
  (一)发生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的。
  (二)发生虚开、转借、损毁、丢失、涂改、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有其他较大违法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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