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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6号 2001年2月20日)


  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A级:
  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负责人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熟悉涉税业务,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正确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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