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私人
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1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
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46号)精神 ,确保2001年度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完成。
2001年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面临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管理,税务征收窗口与驻机动车检测场查验补税工作同时进行,农行委代工作范围扩展、方式调整的形势,使今年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情况新、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千家万户,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做到人员、组织、任务落实到位。积极组织协调好各征收窗口与驻场查验工作,做到强化征管,方便纳税人,确保征期工作和联合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和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由于今年是第一次实施农行联网代征,难免出现数据传输问题,确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征期有关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二、克服困难、遵守纪律、热情服务、搞好查验
进驻检测场开展查验征税工作,是强化车船使用税管理力度的有效途径,各区县局要积极克服困难,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指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协调配合能力的税务干部进场征收,具体业务指导由各区县局地方税科负责。
1、驻场查验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热情宣传车船使用税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协查、征税工作程序(检测场协查完税和征税工作流程附后)和工作纪律。牢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注意搞好与车管所、检测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