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44号 2001年2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情报交换工作,按照总局要求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情报交换工作由情况所涉及企业的主管税务局涉外税务所(科)专职负责。各局应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涉外税务部门共同完成核查工作。
三、各局在开展情报交换工作时要认真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核查,并按核查报告要求拟文上报。核查中如发现市局转来的情报不属本局管辖,必须在3日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市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各局应将情报交换和反避税、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有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应按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报内容要求拟写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中英文对照)上报市局。同时,各局应负责向协定国提供自动情报交换,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向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记录表》(格式见附件样式六)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五、各局应注重加强情报交换登记和存档工作,按照规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做好情报交换台帐设计、登记和专项档案保管工作。
六、各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情报交换工作总结、案例(1-2份)和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一)、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二)(见规程附件)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略)
附:1、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略)
2、
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