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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组织2001年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组织2001年
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机电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扩大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现将组织2001年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的项目须经有项目审批立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对于限上项目(3000万元以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上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的工商投资领域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立项和上报。
  三、根据国办发[1999]87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同时对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造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8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
  四、原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可按改制后的隶属关系,通过集团公司申报项目。
  五、省会城市机电办组织的项目,应由省机电办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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