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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70号 2001年3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工作是我市上半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之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按《通知》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在专项检查中,要切实加强稽查、税政、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在专项检查中,要严肃税收法纪,严格加收滞纳金及处罚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认真做好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工作。
  四、专项检查总结于2001年7月10日前由区、县局、直属分局汇总后,报市局稽查局。总结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的措施方法;总体检查成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项检查成果和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市局稽查局要将有关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与所涉及的有关税政处室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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