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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解困资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对汽车、摩托车征收解困资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价费[2001]89号、苏财综[2001]38号 2001年3月15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现对在汽车、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下同)上征收的解困资金(再就业资金),进一步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0年10月1日前没有在汽车、摩托车上征收解困资金的地区,2000年10月1日后仍不得征收。
  二、2000年10月1日前采用对新入户的汽车、摩托车一次性征收解困资金办法的地区,2000年10月1日后对新购的汽车、摩托车不再在入户时征收,改为第二年车辆年检时按汽车500元,摩托车100元的标准征收解困资金。
  2000年10月1日前对入户时已一次性征收过解困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以后年度年检时不得重复征收解困资金。
  2000年10月1日前对已入户的汽车、摩托车,年检时没有征收解困资金的,2000年10月1日后年检时仍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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