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外贸厅
商务展览中心试行收取摊位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1]51号 2001年3月28日)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商务展览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核准中介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编委批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广交会及省政府委托外经贸厅举办有关经贸活动的组织工作,为我省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机会,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中心试行收取摊位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摊位服务费标准。按摊位费的10%收取摊位服务费。
2、摊位服务费的收费对象为参展企业,收费范围限于无财政拨款的商务展览。凡享有财政拨款、体现政府行为的商务展览,如厦交会、深交会等,不得收取摊位服务费。
3、你中心收取摊位服务费后,应向参展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一是录入参展企业备案资料和制作、录入“在线广交会”网页;二是进行参展产品广告设计制作;三是参展期间租车接送代表,以及提供展馆内会议室和电话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