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出口发票的开具问题
企业出口货物应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发票,并按照实际销售额开具出口发票。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申报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税收问题,目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时暂按挂帐方式处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转厂贸易的监督管理。
(一)转厂货物暂按挂帐销售方式申报后,用于转厂挂帐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时,应以其实际销售价格为依据填报申报表。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企业应按照其实际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企业申报转厂免税销售应提供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转厂货物进行全面审核,对于企业隐瞒转厂销售额或者无法提供相关出口报关单的,一经查出按规定征税。
五、关于总、分支机构办理“免、抵、退”税的问题
根据我市增值税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增值纳税申报。对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征收区域的,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总、分支机构各自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企业总机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由总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企业分支机构将生产的货物移送总机构交由总机构出口的,分支机构移送的货物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在将这批货物报关出口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中“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执行,视同总机构的自产货物出口,由总机构负责设置有关出口销售帐簿并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2.对主要原、辅材料是由总机构购入并采取委托加工形式委托其分支机构加工的出口货物,分支机构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负责设置有关出口销售帐簿,持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单证向所在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