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关于完善
企业管理制度防范恶意代理的法律建议书
(深商法建[2001]1号 2001年3月30日)
各会员企业: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遇到恶意代理问题。恶意代理人利用企业管理制度的缺陷,未经企业真实授权而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甚至以企业名义行使诈骗,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制止恶意代理行为的发生,特向企业建议如下:
一、表见代理的主要形式及其危害。
一般来说,如果有人未经我们的同意就冒用我们的名义去和他人签订合同,这种合同无效,我们无须对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会被视为诈骗者的从犯,或至少客观上对诈骗行为有过错,而要对被骗的相对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就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行为法律上叫“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况主要有: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误认的;本人知道无权代理情况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相对人没有理由知道的,等等。
表见代理对我们是很大的威胁,举个例子,某公司为图方便,给每个业务员下发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某业务员因工作不力被公司解雇,其离职时公司忘记收回空白合同书。随后此人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用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收取定金后不知下落。这是明显的恶意代理。但是按照
合同法49条的规定,这种代理行为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我们能够证明那空白合同书是被盗窃的),公司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完善授权委托制度,防范恶意代理的发生。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不知情(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合法代理权)的善意相对人,因此,只要相对人知情或应该知情,表见代理就不成立。为防止表见代理的出现,应尽最大努力使相对人“知情”。为达到这一目的,企业必须尽最大努力完善授权委托制度。
首先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除法定代表人外,任何人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持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其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仅制订这种企业制度是不够的,关键是要让每一个客户都知道你的企业有这种企业制度,这样,如果某相对人仍与没有持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人签订合同,就是该相对人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