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不同
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1]044号)
市卫生局,各区县物价局和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降低阿莫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京价(医)字[200]第453号)规定,“对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所列同一品种,但剂型或规格同的药品,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现将核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系统各单位,按期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1年4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