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的通知
(京价(房)字[2001]082号 2001年3月27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为了有效治理整顿建设项目乱收费,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分期分批取消了多项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收费,降低了部分过高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建设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决定再次公布一批禁止收取的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收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建设项目收费。据调查,目前仍存在着一些违规的建设项目收费,例如:以“公建地费”、“旧城改造费”、“学校集资费”、“公路配套费”、“邮政建设配套费”、“通信设施配套费”、“解困房费”、“业务费”、“消防费(报关手续费)”、“水增容费”、“节水保证金”和以“道路占用税”、“绿地占用税”、“农田保护税”名义收取的建设项目收费等。以上14项违规的建设项目收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