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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本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
本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1]46号、苏财综[2001]42号 2001年3月30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推销员等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苏劳社函(2001)47号)悉。经研究,核准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开展2001年全省推销员、秘书、公关员等职业(工种)统一鉴定时,向申报人收费,每人60元。此外,不准以类似名义再向申报人收取其它费用。
  各收费单位收到本函后,应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与鉴定有关的刊登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接送试卷、阅卷评分、登分统计、会务、场租、打印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费用开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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