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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诉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外商投诉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
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有关部门收文后一周内,确定专门工作部门与市投诉中心建立联系。 
  北京市外商投诉中心
  联系电话:65543163、65543164
  传  真:65543161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环境,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外国公司驻京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被诉部门”)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受诉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投诉中心设在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投诉中心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及时将投诉转有关受诉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市外经贸委、市监察局等部门汇报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成立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机构(以下统称“区、县投诉中心”)。区、县投诉中心对涉及本区、县以外部门、单位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三日内报市投诉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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