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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对我市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对我市
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209号 2001年3月22日)


  到2000年底,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执行已经到期。为了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清理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市局决定今年4、5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的专项检查,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一)企业范围: 
 这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范围是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底选择执行出口免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
  (二)业务范围:
  老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度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进料加工以及来料加式业务。如发现重大问题,可向前追溯,不受该时间限制。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出口收入:
  1.货物报关出口后是否在财务上按照作销;
  2.出口收入的确定是否是离岸价格;
  3.货物报关出口后是否按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4.已办理出口免税的货物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申报手续。 
  (二)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按月及时转出;
  2.未按月转出进项税额的,是否年终清算时转出; 
  3.对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是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划分: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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