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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
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67号 2001年3月30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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