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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工商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委托工商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1]4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近年来我市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总额迅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商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发放形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工商银行利用其储蓄网点的联网资源,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应在工商银行所属分理处开立发放失业保险金专用帐户,并与开户分理处签定“委托工商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协议书”(协议书样式附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实行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后,工商银行免费为失业人员开立活期储蓄帐户、发放存折,免收各委托机构的代发手续费。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委托机构应与工商银行受理代发的支行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对代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研究决定。
  三、工商银行各支行应积极配合本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专用帐户及个人活期储蓄帐户的开立工作。
  附件:1、委托工商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协议书
  2、代发失业保险金数据格式(54字节)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委托工商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支行
  为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采取自动转帐的办法,即由甲方提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数据,由乙方在失业人员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帐户内代发。为此,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对其提供的失业保险金入帐数据的合法、合理性及正确性负责,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数据完成批量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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