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报关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208号 2001年3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关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局。
二、《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自2001年起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数据盘。专门用于报表报送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及《操作指南》放在市局FTP服务器稽查局目录下,由各局自行下载安装,文件名分别为“年报半年报专用”和“操作指南”。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