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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直广厦住宅开发中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直广厦住宅
开发中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1]50号 2002年3月28日)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续批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费的报告》(湘直广安字(2000)011号)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编委批准的专门为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建房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上建设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费标准为建安造价的1.5‰。
  2、你中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费后,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一是为委托方的报建、税费减免及产权办理与有关部门衔接;二是对省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监管,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三是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表格。
  3、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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