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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高尔夫俱乐部办理会员证收取入会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高尔夫俱乐部办理会员证收取入会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1]54号 2001年3月28日)


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建设过程中先办理会员证销售手续的报告》收悉。根据湘府阅(2000)13号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办理会员证收取入会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办理会员证创始会员和第一期会员收取入会费按不高于附表标准执行,允许你公司视市场经营情况向下浮动,但不得对购买方实行价格歧视。
  二、你公司在办理会员证收取入会费时,应坚持入会自愿的原则,并将会员章程、会规、会籍实价明码表印发购买方,购买成立即与购买方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三、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及时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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