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每年进行一次农业税收检查证件的清理工作,对新办、挂失、修改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农业税处。
六、农业税收检查证编号方法为字轨加六位编码。字轨为“京农税”;六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为区县的编码(见附表2),第三、四位为区县地方税务局或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编码,其中区县地方税务局代码为00,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从01顺延,第五、六位为持证人员顺序号。例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号检查证为010001,海淀东升乡第一号检查证为010101。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换发农业税收检查证工作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农税处联系。
附件:1.申请办理农业税收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农业税收检查证代码表(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农业税收检查证发证机关,农业税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1.市局局长、副局长、农业税处、农业税分局工作人员。
2.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常务副局长、副局长、重大案件审委会成员。
3.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农业税科、农业税税务所或者业务科的正式工作人员。
4.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聘用的常年从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人员。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税收检查证。农业税收检查证不得代替工作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