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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1]212号 2001年7月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本次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范围还包括与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签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代征协议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发放范围,原则上平均每个乡镇3名正式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乡镇合并地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源集中产区、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1—2人,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局批准。
  (二)区县地方税务局可随时检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情况。对于违反国家税法、农业税收代征协议等其他法规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区县地方税务局书面报请市局批准后,收回有关责任人的农业税收检查证。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需要领用农税收检查证的区县农税征收人员,汇总填写《申请办理农业税收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局农业税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人员名单待区县机构改革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汇总填写《申请办理农业税收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局章并附软盘上报市局农业税处。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农业税收检查证的换发工作,必须将原农业税收检查证收回、上交后,方可换发新证。
  四、新的农业税收检查证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的农业税收检查证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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