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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长沙市继续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长沙市继续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1]72号 2001年4月10日)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我局《关于同意长沙市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复函》[(1999)湘价费字第306号]试行一年来,对于维护全市出租车营运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生命财产安全,打击和破获各类出租车刑事案件,确保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租车业主和社会各界总体反映较好。经研究,同意你市对出租车业主继续收取安全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范围、管理办法仍按我局湘价费字(1999)306号文件执行。你局接此批复后,请即通知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出租车警务站到你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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