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
和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应当
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或营业
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凡未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均应在2001年5月31日前,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通告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申报补办税务登记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