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各税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六条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在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收益后,应分别计算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由该风险投资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代为汇总缴纳。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宗旨
因本《办法》属于税务机关对外明确税收管理事宜的行政措施文件,所以制定办法时,仅就与纳税人有关的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掌握具体的税务登记、申报程序。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由我局另行研究制定。
二、《办法》中有关问题拟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有效实施本《办法》还需要对我局的计会统计管理工作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鉴于这两项工作属于我局内部协调的内容,专业性较强,因此,拟待《办法》出台后,由有关处室根据《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办法》实施后,有关业务处室应根据《办法》制定配套文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中税务登记工作涉及的有限合伙经济类型的确定、《税务登记表附表》的制作和填制等事项还需要征管处与有关处室协调,另行发文明确。
《办法》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限合伙是在《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创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现行税法中还难以找到可以完全适用的税收政策,需要我们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有所创新,但是由于《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刚刚颁布实施,我国目前还没有有效运作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务机关对这种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认识尚不明确,许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因此,经过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征收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留待今后有关文件正式出台后再加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