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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
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地税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为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市局针对目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新兴经济实体——有限合伙风险机构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你们贯彻执行,将《办法》落实到位。
  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在V3.0系统中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类别代码“97”,数据统计汇入“其他企业”经济类别,并协助各业务处室提出有关报表及程序修改需求。
  二、各区县分局应按照《办法》和市政府文件规定,做好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和申报缴税工作。
  各区县分局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4月1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

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有限合伙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有限合伙形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有限合伙的《税务登记证》的“经济类型”栏中注明“有限合伙”字样,并在《税务登记表》的附表中注明各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各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出资总额以及实缴金额。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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